|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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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趣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新片场影视项目合作协议》及附件《中吉金投—中吉新影l号私募投资基金第l期投资单元投资合作项目确认书》和所有补充协议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一千二百六十万元; 三、被告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一百二十六万元; 四、驳回原告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二万零八十元,由原告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八千四百七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十万零一千六百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鉴定费六万元(原告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