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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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1220.48元,其中支付原告***事故损失17710.48元、支付被告***垫付款351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13元,被告***负担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