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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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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74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TCL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6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电子承兑汇票项下的款项之日止);

二、维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74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28元,由上诉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6-28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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