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人民币9145元(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及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以130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算、以261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算、以261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苏州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