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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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春茂食品有限公司 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 威海一味实业有限公司 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初11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 二、撤销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初1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371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负担13713元,由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一味实业有限公司、威海春茂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8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8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