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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春茂食品有限公司
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
威海一味实业有限公司
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初11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

二、撤销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初1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371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负担13713元,由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一味实业有限公司、威海春茂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8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8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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