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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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太湖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美诺鸿辉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肖像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美诺鸿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京东斯达服饰专营店首页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应持续十日,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的,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湖北美诺鸿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湖北美诺鸿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9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负担1370元,被告湖北美诺鸿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湖北美诺鸿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