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69029.99元,资金占用费12301.3元(暂算至2020年6月22日,此后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另行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9元,减半收取为1104.5元,由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5元,由被告***负担704元。 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