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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 二、被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被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 三、上述材料由原告***在被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及办公区域内查阅,查阅时间为三十日,原告查阅时可以由专业会计师、律师等人员辅助进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