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一天快递有限公司 浙江驿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驿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041880.01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驿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229887元(该利息自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31日该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23%的计算),2020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623%的另行计算;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驿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7800元; 被告***、被告长沙一天快递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586元,减半收取计8293元,由被告***、***、被告长沙一天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