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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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767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3767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证据固化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392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