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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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矿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豫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 北京杰德仕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吉祥湖有限公司 河南化地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瑞成置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杰德仕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吉祥湖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郑州豫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1107246.23元,并以10076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北京杰德仕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吉祥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豫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郑州豫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08元,减半收取8404元,由被告北京杰德仕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吉祥湖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共同负担6974元,由被告北京杰德仕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吉祥湖有限公司负担630元,由原告郑州豫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7-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