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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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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加森医疗费5026元、误工费37376.58元合计42402.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加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卫生用品费合计167470.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26元、误工费22347.42、交通费1250.82元、住宿费13778.34元合计42402.58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李加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卫生用品费合计167470.94元,以上共计209873.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加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卫生用品费合计16310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山东马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加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卫生用品费合计16310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分公司赔偿原告李加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卫生用品费合计65241.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七、被告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赔偿原告李加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卫生用品费合计76114.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八、被告青岛汇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加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卫生用品费合计54367.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九、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莱山区分公司赔偿原告李加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卫生用品费合计76114.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十、驳回原告李加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52.32元其中缓交6193.32元,由原告李加森负担2163.32元,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552.77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2187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2740.25元、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29.59元、山东马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2129.59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分公司负担852元、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担994元、青岛汇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负担709.8元、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莱山区分公司负担9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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