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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
伊通满族自治县星峰运输有限公司
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四川省忠联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机动车损失险赔偿款109,790元、公估费5,524.22元、施救费15,7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6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垫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1,768元。评估费6,57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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