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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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绵阳伟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73566.25元,并从2019年12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违约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2元,由被告绵阳伟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