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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绵阳伟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园分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绵阳伟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73566.25元,并从2019年12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违约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2元,由被告绵阳伟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5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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