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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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梁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元及2019年11月21日前未清偿的利息及罚息49384.48元,并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11.202‰计付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承担50%的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