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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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冈县民安农村信用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52304.19元(后息按借据约定,从2019年2月22日开始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合共72304.19元给原告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计80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804元,可以在本判决生效后到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可以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