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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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安徽为名价格评估鉴定有限公司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舒城县民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赔付原告***、舒城县民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皖N×××××号车辆损失71310元、施救费9000元,合计803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款汇至舒城县,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20000059117110300000018101004082); 二、驳回原告***、舒城县民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904元,原告***、舒城县民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