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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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神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小微企业诚信促进会支付代偿借款本息4323279.41元,并承担上述款项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 二、被告云南神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不能清偿的款项,向原告云南省小微企业诚信促进会承担50%的清偿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小微企业诚信促进会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