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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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顺和纺织有限公司 荆州市江裕纺织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襄阳顺和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荆州市江裕纺织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货款92042.99元,并从2019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2042.99元为基准,按照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襄阳顺和纺织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1元,保全费941元,合计3042元,由被告襄阳顺和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