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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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乐业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28民初80号 原告:乐业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家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盛刊,乐业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成年人,壮族,农民,住***。 原告乐业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乐业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乐业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昌明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栐澄 |
裁判日期 | 2020-01-27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