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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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洛阳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洛阳路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7677347.24元及利息258646.32元(该数据暂计算至2017年9月10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最高不超年利率24%)。 二、洛阳路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洛阳路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洛阳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洛阳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洛阳路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52元,由洛阳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洛阳路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