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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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修复费用898300.7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修复费用898300.74元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银行贷款利息(2015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用2145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062元,由原告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002元,由被告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