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泰达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神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山西泰达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中市连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24548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还款之日)。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山西泰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