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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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销售分公司 武汉琪琳润滑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相邻关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立即停止向原告武汉琪琳润滑油有限公司经营的先建村农庄排放污染物; 二、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武汉琪琳润滑油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313065.85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琪琳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47元(已由原告武汉琪琳润滑油有限公司先行交纳),由原告武汉琪琳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747元,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