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诚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隆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扣除原告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保险费319798.94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99138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4元,减半收取3792元,由被告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