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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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邦盛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昌华日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91执92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昌华日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江西邦盛科技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执行成都昌华日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邦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知情权纠纷一案的(2019)赣01民终7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邦盛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提供自2015年1月4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的所有的历次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申请人查阅和复制,向申请人提供自2015年1月4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的所有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申请人查阅,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总计:1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邦盛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卫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万雪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