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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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事争议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案并入本院(2019)苏1324民初889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何 涓 审 判 员 葛 明 人民陪审员 汪加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梦若 附录: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意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