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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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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省常山县世纪联众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包装、装潢与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被控侵权商品;

二、被告佛山市强矿力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包装、装潢与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被控侵权商品;

三、被告佛山市强矿力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佛山市强矿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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