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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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3335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支付成都创司物流有限公司共计691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成都创司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