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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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国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 兰州双闰正和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三角城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双闰正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含逾期利息)3376399.7元、复利272145.73元,本息共计23648545.43元(计算至2019年5月7日);并承担自2019年5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96%计算); 二、被告甘肃国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兰州双闰正和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43元,由被告兰州双闰正和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国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