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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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省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1日起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安徽省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荣凤苑小区2幢205室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就前述债权在最高限额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省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1元,由原告安徽省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1元,被告***、***、***负担2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