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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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苏朋工资款161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苏朋工资款利息损失(以16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