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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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归还欠款本金83757.66元、账单分期手续费4973.7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利息8295.12元,自2019年12月10日起的利息以83757.66元为本金按照《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3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240元,被告***负担1093元,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