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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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七三九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第二营业部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第二营业部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63164.49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644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人民币630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第二营业部赔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31709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第二营业部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人民币78291元; 七、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人民币40833.52元; 八、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500元; 九、被告***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人民币759.36元; 十、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406.7元; 十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第二营业部赔偿原告***鉴定费人民币1720元; 上述给付行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3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11.5元,由被告***承担875元,原告***承担436.5元,退还原告***13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