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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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河池鑫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编号为HC20180315-02的《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偿付给原告广西河池鑫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188.76元、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46188.76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付,但最长计付至2020年3月14日止)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46188.76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4%予以计算,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原告广西河池鑫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处分被告***用于抵押的车辆(车牌号码为桂M×××××的思铂睿牌小型轿车一辆)在本判决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广西河池鑫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