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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缪伟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9702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若被告缪伟江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缪伟江所有的(雷克萨斯牌、车牌号为浙D×××××、车辆识别号为JTJZA11A6D2447540)车辆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6元,减半收取2373元,由被告缪伟江负担。 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缪伟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