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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河南律桓律师事务所对被告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享有代理费及专项服务费101987元的普通债权。 二、驳回原告河南律桓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668元,由原告河南律桓律师事务所承担3000元,被告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承担2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