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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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聚(杭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亨通新能源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聚(杭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亨通新能源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03455.98元; 二、被告中聚(杭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亨通新能源智控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未付货款603455.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18年1月14日起计算至上述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苏亨通新能源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38元,由被告中聚(杭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