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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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2013年牡个金(房借)字第0308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借款本金392786.99元,支付截止至2019年1月10日的利息33910.33元、本金罚息2002.48元、利息罚息2412.48元,上述款项共计431112.28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律师费30177.86元; 四、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第三判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