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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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龙湖天行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997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给付原告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停车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元(已交纳),由被告X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