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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维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台州允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宁波市雄风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并搬离位于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雄风电器有限公司3号厂房内的3台载货电梯及位于2号厂房东面北侧1台载货电梯(型号为THJ3000/0.5-JXW-VVVF,3层3站3门),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予以必要协助;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26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雄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520元,被告(反诉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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