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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
蒙阴县金泓运输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蒙阴支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1328民初1872号

原告:蒙阴县金泓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候传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亮,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

负责人:汤志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

原告蒙阴县金泓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蒙阴县金泓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评估费等共计1537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2日,原告为登记在其名下的鲁Q×××××号车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蒙阴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保险期间自2019年10月12日12时起至2020年10月12日12时止。2019年10月9日,原告为登记在其名下的鲁Q×××××/鲁Q×××××号车在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商业险两份,其中鲁Q×××××号车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97375元,鲁Q×××××号车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056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10月17日0时起至2020年10月17日0时止。2020年4月17日,刘儒杰驾驶上述保险车辆在首都环线高速涿州方向252KM+800M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上述保险车辆受损。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前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蒙阴县金泓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共计145000元(款项直接汇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的账号:37050182770100000405),其余损失原告自愿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7元,由原告蒙阴县金泓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玉玲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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