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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市尤乐防火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
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阴市尤乐防火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工程款6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20元(江阴市尤乐防火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已预交),由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尤乐防火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4-27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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