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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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江阴市尤乐防火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 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阴市尤乐防火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工程款6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20元(江阴市尤乐防火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已预交),由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尤乐防火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