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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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与被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贷款本金318231.85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2月21日以前拖欠的利息数额为7340.82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有权对抵押物铜陵市康城花园28栋604室及阁楼房产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第二、三项债务; 五、被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经清偿的部分,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9元,减半收取计3114.50元,由被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