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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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星露饮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977949.68元。 二、被告承德星露饮料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8日起计算至被告承德星露饮料有限公司付清上述工程款之日止。 三、被告承德星露饮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20400.00元。 上述款项被告承德星露饮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68.00元,减半收取13384.00元,由被告承德星露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