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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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6233.3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共计116233.3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404943.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0元,减半收取计453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