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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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曲阳县丰鑫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为5032.6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40984.6元;上述费用共计46017.2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为4967.4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69015.4元;上述费用共计73982.8元。 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48444元。 四、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49744.9元。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4572元,剩余1228元原告***、***负担。司法鉴定费700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