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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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借款本金149116.07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借款利息4081.1元及罚息29774.28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借款本金149116.07元的利息、罚息(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