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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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2981号 原告: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崔秋生,总经理。 被告:***,****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市辖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学平,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北京东方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娇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龚佑超 书记员茹越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