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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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恒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恒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8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山东恒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